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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进行,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 中心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公安消防机关、学院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中心、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中心主任为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领导担任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学院确定由中心负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学生食堂,演播厅,超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由中心配合管理的有: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实验楼。

第六条 凡确定为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特别加强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中心及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第九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同志为部门消防管理员。部门消防管理员职责:

(一)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三)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四)及时总结部门消防工作。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心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中心各部门在接到学院保卫处或领导小组反馈的火灾隐患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部位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 工勤楼职工宿舍及教师公寓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配电室、超市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配电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50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七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 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由学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一条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院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四条 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五条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中心设立一级消防档案,各部门设立二级消防档案。一、二级消防档案应该统一保管、备查。一级消防档案应该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二级消防档案包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五)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类消防文件制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资料;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记录。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中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给予优秀部门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及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