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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表彰奖励在后勤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员工扎实工作、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后勤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被评选的涉及后勤服务工作的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单项优秀奖均在奖励之列。范围认定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为准。本办法适用中心正式职工,临聘人员依据情况另行确定。

二、奖励类别

分为国家级(各部委,国家级学会);省级(省各厅局,省级学会);市级(市各部局,市级学会);院级四类。各类分为集体、个人、单项奖励三类。

三、奖励标准

1、国家级集体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每人1000元;主要责任部门奖励3000元。国家级个人奖奖励1000元。国家级单项优秀奖奖励800元。

2、省级集体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每人800元;主要责任部门奖励2000元。省级个人奖奖励800元。省级单项优秀奖奖励500元。

3、市级集体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每人500元;主要责任部门奖励1000元。市级个人奖奖励500元。市级单项优秀奖奖励300元。

4、院级集体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每人300元;主要责任部门奖励600元。院级个人奖奖励200元。院级单项优秀奖奖励100元。

四、奖励程序

1、由获奖单位(或主要责任部门)和个人持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在中心综合科登记。

2、综合科依据规定提出拟奖励人员范围和奖励标准。

3、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

4、综合科制发奖励金额发放表。

5、财务部发放奖金。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后勤服务中心

2011年11月20日